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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認定申報好處條件匯總
發布時間:2021-01-282021年江蘇省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認定申報好處、條件政策匯總,本政策適合在江蘇省行政區域內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和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的申報、認定、評估及相關管理工作。下面小編就來詳細盤點下:
文化產業示范園區是指以文化資源開發和文化創意為主要內容,文化企業集聚及相關產業鏈匯聚,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和文化旅游休閑功能比較完備,對全省文化產業發展具有示范和帶動作用的特定區域。
文化產業示范基地是指為社會公眾提供文化產品及相關服務,對全省文化生產、產品開發、經營管理與服務提升具有引領和示范帶動作用的各類所有制文化企業。包括提供新聞信息服務、內容創作生產、創意設計服務、文化傳播渠道、文化運營、文化娛樂休閑服務等文化核心領域以及文化輔助生產和中介服務、文化裝備生產、文化消費終端生產等文化相關領域的各類文化企業。
江蘇省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認定申報好處
優先支持符合條件的江蘇省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申報創建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優先支持江蘇省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內符合條件的人才按照有關規定申報國家、省級人才工程或計劃,優先參加文化和旅游部、省文化和旅游廳組織的各類人才培訓活動;支持示范園區(基地)之間、示范園區內企業與示范基地之間建立人才交流合作機制。
優先支持江蘇省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符合條件的項目申報國家、省級文化和旅游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優先將示范園區(基地)符合條件的建設項目納入全省文化和旅游投項目庫。推薦符合條件的示范園區內文化企業和示范基地項目申請納入《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目錄》和《國家文化出口重點項目目錄》。支持示范園區(基地)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開展產學研合作。利用線上線下等多種形式組織示范園區(基地)參加省內外、境外重點文化產業展會及項目合作、金融對接、品牌推廣等活動。
設區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應積極協調有關部門研究制定相關支持措施,在土地使用、資金扶持、金融對接、人才培養和引進等方面為轄區內的江蘇省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發展營造良好政策環境。支持有條件的設區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組織開展本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認定管理工作,共同推動全省文化產業園區(基地)實現高質量發展。
江蘇省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認定申報條件
申報江蘇省文化產業示范園區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地方已建立統一領導、相關部門參與的支持園區建設發展工作機制,有專門機構和專職人員負責園區管理運營,園區管理運營機構組織架構和管理制度健全,運轉良好。
(二)園區已編制發展戰略規劃,且發展目標和定位明確,產業發展符合江蘇省及所在設區市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在土地、建設、消防、安全、節能、環保、衛生、文物保護等方面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三)園區正式設立并實際規范運營2年(含)以上,四至范圍明確,原則上建筑面積不少于4萬平方米,具有較為完善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具備發展文化產業的良好軟硬件環境。
(四)園區以文化產業為主導產業,具有鮮明的文化產業特色,兼具旅游產業業態,文化產業規模化、集約化程度較高,已集聚不少于50家文化企業,且擁有一批文化企業和文化品牌,園區內文化企業數量占園區企業總數的50%(含)以上。
(五)園區已建立較為完善的公共服務平臺和創意孵化空間,能為入駐企業提供產業與政策咨詢、知識產權、專業技術、企業孵化等保障。
(六)園區在體制機制創新、產業融合、產品研發、業態創新、科技應用、傳播推廣、運營模式、文化傳承、公共服務等方面具有示范價值和帶動作用。
(七)園區內企業均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近2年沒有發生重大生產安全、環境污染責任事故及其他違法違規問題;園區內文化產業項目、文化設施和文化產品沒有意識形態安全問題。
(八)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報江蘇省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的文化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發展符合先進文化前進方向,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文化產業政策規定。
(二)在江蘇省內注冊并規范經營2年(含)以上,產權明晰、制度健全、管理規范,會計、納稅和信用良好
(三)以生產經營文化產品、提供文化及相關配套服務以及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等為主營業務,且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60%(含)以上,文化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為3%(含)以上。
(四)在內容、技術、模式、業態、服務、體制機制創新等方面具有明顯的示范和引領作用,在全省同行業中具有較高度。
(五)在發展文化產業方面成績顯著,社會責任感較強,依法納稅,積極吸納就業,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良好。
(六)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近2年沒有發生重大生產安全、環境污染責任事故及其他違法違規問題,文化產業項目、文化設施和文化產品沒有意識形態安全問題。
(七)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條件。
江蘇省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文化和旅游廳予以撤銷命名,收回證書和牌匾,并自撤銷命名之日起2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一)申報時通過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示范園區(基地)命名的。
(二)提供違背核心價值觀的產品或服務,或嚴重侵害公眾權益,或侵犯知識產權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示范園區(基地)內發生重大安全生產、環境污染責任事故,或出現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四)復核達不到示范園區(基地)建設要求、限期整改仍未通過的。
江蘇省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認定申報程序
(一)省文化和旅游廳印發申報通知,明確具體要求。
(二)申報主體按照本辦法和申報通知要求,向所在地設區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三)各設區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對的文化產業園區(文化企業)進行實地評估初審,對符合條件的擇優向省文化和旅游廳推薦并報送推薦材料。
江蘇省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認定申報材料
設區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應向省文化和旅游廳提交以下推薦材料(一式5份):
(一)設區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的推薦文件。
(二)申報主體的申請文件和《江蘇省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認定申請報告書》。
(三)江蘇省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申請材料附件:
1.文化產業園區運營管理機構(文化企業)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及稅務登記證(或“三證合一”)的復印件、的資信以及近2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2.文化產業園區建設發展規劃或文化企業建設計劃;
3.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建設實施方案;
4.文化產業園區內文化企業(申報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的無需提供)。
(四)省文化和旅游廳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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