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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江蘇省產業創新中心建設工作指引(附申報條件扶持政策)
發布時間:2021-09-032021年江蘇省產業創新中心建設工作指引,這里還有江蘇省產業創新中心申報條件、扶持政策等,有想要申報該項目的江蘇省企業,歡迎隨時聯系臥濤科技小編咨詢合作,臥濤科技,專注企業服務10年。
一、江蘇省產業創新中心申報條件
(1)組建的省級產業創新中心一般應為江蘇省內注冊的獨 立法人單位;
(2)牽頭單位應在行業中具有較大的影響力和顯著的創新 優勢、領軍 人才和團隊,有承擔并出色完成國家或行業重點研發 項目的經歷,有較好的產學研合作基礎,具備充分利用和整合行 業創新資源的能力,能夠為省級產業創新中心建設發展提供充足 的資金支持和條件保障;
(3)目標定位明確,技術成果和創新服務具有良好的市場 前景,階段發展目標可測度、可考核、可實現;
(4)組織體系清晰,創新功能健全,具備技術研發與產品 開發、成果轉化與商業化、創業投 資與孵化、知識產權管理與運 營等基本功能;
(5)運行機制健全,具備符合行業創新特點的人才激勵機 制、成果共享機制、協同創新機制等。
二、江蘇省產業創新中心申報資金支持政策
1、統籌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專項資金和省科技計劃專項資金,對立項建設的省技術創新中心和創建獲批的國家技術創新中心,給予一定的資金支持。
2、符合條件的省技術創新中心,按規定享受省新型研發機構獎補、省研發型企業認定、省科研事業單位推薦等政策。
3、符合條件的省技術創新中心,按規定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進口科研儀器設備稅收減免等稅收優惠政策。
4、優先支持省技術創新中心對接我省重大技術創新需?求,牽頭或參與實施國家或省重點研發等計劃任務。
三、江蘇省產業創新中心建設工作指引
第 一條 為全 面貫徹落實新時代中國特色社 會 主 義經濟思想,根據《國家產業創新中心創建工作指引(試行)》(發改高技規〔2018〕68號)和《省政 府關于深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8〕112號)要求,采取企業主導、院校協作、多元投 資、軍民融合、成果分享的新模式,加快構建我省產業創新體系,提升產業創新能力,支撐經濟高質量發展,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條 省級產業創新中心是整合聯合行業內的創新資源、構建高 效協作創新網絡的重要載體,是顛覆性技術創新、先進適用產業技術開發與推廣應用、系統性技術解決方案研發供給、高成長型科技企業投 資孵化的重要平臺,是推動新興產業集聚發展、培育壯大經濟發展新動能的重要力量。
第三條 省級產業創新中心主要任務是:
(一)推動政策鏈、產業鏈、創新鏈、資金鏈、供應鏈深度融合,打造“政產學研資”緊密合作的創新生態。
(二)深化與國內外創新主體合作,聯合國家和省級創新平臺,構建長期穩定的協同創新網絡。
(三)開展基礎前沿創新向產業技術創新轉移的核心技術攻關,加速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從理論構想到現實創造的孵化變革,促進實驗室技術熟化、產業前沿技術研發和競爭前商品試制,打通產業創新全過程堵點和難點,推動產業技術變革和技術創新成果轉移轉化,創制產業技術標準,推廣新技術、新模式,培育新業態、新產業,促進區域產業集群 發展、創新發展。
(四)深化創新體制機制改革,先行先試成果轉化、人才激勵、科技金融等改革舉措。開展知識產權集中運營,融合吸收利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等的專利技術,綜合集成提供系統解決方案。
(五)加強產業創新人才培養和企業家精神培育,積極開展人才交流與合作培養,發揮人才對產業創新發展的帶動作用。
第四條 省級產業創新中心布局領域應重點面向國家和省戰略性領域創新發展的需要,布局戰略性新興優勢產業領域,搶占未來產業新高地。
第五條 組建省級產業創新中心的牽頭單位,應在行業中具有顯著的創新優勢和較大影響力的企事業單位,應聯合現有相關產業領域的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創新平臺和產業鏈上下游企業,廣泛吸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創新力量,通過共同出資、協作研發、技術入股、創新平臺共建或人才聯合培養等方式強強聯合、風險共擔、共同組建,形成循環暢通、高 效協同、緊密合作的創新網絡。
第六條 省級產業創新中心組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組建的省級產業創新中心一般應為江蘇省內注冊的獨立法人單位;
(二)牽頭單位應在行業中具有較大的影響力和顯著的創新優勢、領軍 人才和團隊,有承擔并出色完成國家或行業重點研發項目的經歷,有較好的產學研合作基礎,具備充分利用和整合行業創新資源的能力,能夠為省級產業創新中心建設發展提供充足的資金支持和條件保障;
(三)目標定位明確,技術成果和創新服務具有良好的市場前景,階段發展目標可測度、可考核、可實現;
(四)組織體系清晰,創新功能健全,具備技術研發與產品開發、成果轉化與商業化、創業投 資與孵化、知識產權管理與運營等基本功能;
(五)運行機制健全,具備符合行業創新特點的人才激勵機制、成果共享機制、協同創新機制等。
第七條 省發展改革委按照“需求對接、全省統籌”的原則研究并發布省級產業創新中心布局領域,指導組建工作;按照“成熟一個、組建一個”的方式,在全省布局建設若干省級產業創新中心。
各設區市發展改革委、省屬企業是省級產業創新中心組建工作的主管單位(以下簡稱“主管單位”),根據本地區、本企業的發展現狀和產業特色積極籌建省級產業創新中心。
第八條 申請組建省級產業創新中心的牽頭單位應結合現有條件科學編制《江蘇省產業創新中心組建方案》(編制提綱見附件),報送主管單位。
主管單位提出初審意見后,正式行文報省發展改革委。
省發展改革委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按照委“三重一大”決策程序,發文批復同意組建,獲批的省級產業創新中心統一命名為“江蘇省XX產業創新中心”。
第九條 省級產業創新中心應當建立科學高 效的體制機制。
(一)明確目標任務和職責分工。以攻克科研技術難題為導向,研發新產品推廣新技術,滿足未來市場需求,建立高 效的科研管理制度、規范的運行管理制度和穩定的研發投入機制,為持續開展技術創新活動提供資金保障。
(二)擴大 運行資金來源。通過提供創新服務、承擔國家和省等專項資金項目、出售孵化企業股份、增 資擴股、知識產權運營、品牌受讓、接受捐贈等方式吸納資金。鼓勵省級產業創新中心設立投 資基 金或加快產業轉化收益分享,為創新創業和成果轉化提供資金滾動支持。
(三)完善多樣化的激勵機制。鼓勵先行先試人才激勵政策,通過股權、期權、分紅權、獎勵等多種形式,以及科技人員兼 職兼薪、離崗創業等方式,充分調動科技人員創新創業的積極性。在公平公正,充分考慮資金、資產、技術、人力、市場等多方面因素,大激發創新活力的原則下,省級產業創新中心可自行確定經營收益的分配方式。
(四)建立研發資源開放共享制度。推動儀器設備、試驗場地、試制車間等創新資源向各類創新主體開放,盤活科技設施存量資產,提高創新資源利用率,促進技術成果向市場擴散。
第十條 省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機構,適時組織開展省級產業創新中心運行評價,并將考核評價結果以適當形式反饋給省級產業創新中心及其主管單位;根據考核評價結果,對省級產業創新中心進行動態調整。主管單位負責本地區、本企業省級產業創新中心運行的監督管理工作,及時協調解決建設運行中出現的問題,根據省發展改革委的要求定期報送省級產業創新中心建設運行情況。
省級產業創新中心發生更名、牽頭單位變更、破產或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 理工商變更等相關手續后的30個工作日內,由主管單位將有關情況報送省發展改革委確認。
省級產業創新中心存在建設進度嚴重滯后、上報材料弄虛作假、發生重大質量安全或環境事故、存在重大失信行為或不良記錄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省發展改革委可在核實后,撤銷該省級產業創新中心的資格。被撤銷省級產業創新中心的申報單位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一條 省發展改革委優先支持省級產業創新中心承擔國家和省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研發產業化等重大專項,對獲批國家產業創新中心的,按照國家要求予以“一事一議”方式支持。
鼓勵金融機構、各類創業投 資基 金、產業投 資基 金以及地方和社會資本,參與省級產業創新中心建設和運行,鼓勵企業和企業家捐助省級產業創新中心建設和運行。
第十二條 本工作指引由江蘇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自2020年12月1日起實施。